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明确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和响应措施,根据公安机关有关大型活动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在学校区域内所举行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庆祝、庆典、焰火晚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游园、灯会、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人才招聘会、社会考试等活动;
(五)文化活动、学术活动、公益活动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由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属于校级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负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校内二级单位或校外单位(以下简称承办者)租用、借用或是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属于非校级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由承办者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卫处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或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活动进行中,服从学校的整体安排及保卫处的现场协调,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不影响学校师生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
(九)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维护安全秩序。
第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校园治安、影响校园秩序;
(三)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校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受理非校级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核和备案;
(三)指导非校级大型活动的承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及时处置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遇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保卫处对非校级大型活动实行安全审批备案制度。已获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须向保卫处进行活动安全备案。
举办非校级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校外单位的,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应急预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非校级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 举办非校级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承办者应当按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是校外单位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是校内二级单位的,可由保卫处协助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非校级大型活动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承办者应当向学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分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应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经批准后再向保卫处提交安全审批备案手续,经许可后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分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一)文化类、学术类、公益类的大型活动,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二)工会活动类的大型活动,由工会审批;
(三)体育比赛类的大型活动,由体育部审批;
(四)社会考试类的大型活动,由校内承办单位审批;
(五)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团委审批;
(六)其他类型的大型活动,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承办者是校外单位的大型活动,原则上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前述要求提交申请。
分管部门对举办活动有其他规定的,承办者须一并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非校级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0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安全许可申请;预计参加人数在200人(含)以上至1000人(含)的群众性活动,应当参照第九条规定,在活动举办日的5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安全许可申请。保卫处应当在申请举行活动日前的2个工作日,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四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活动。
承办者提前举办或者延后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分别在提前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的5日前向实施安全许可的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取消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3日前书面告知实施安全许可的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因情况紧急,承办者临时申请变更、取消的除外。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者取得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总量不得超过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
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涉及到外来人员的,由保卫处监制并核准发放。
第十六条 在非校级大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承办者停止活动: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并视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承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独立法人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举办的群众性活动,以及不满200人的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