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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人:陈德林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全体教职工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和单位(部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要求,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和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保卫处合署办公,保卫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校内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的开展。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学校相应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

(二)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

(三)组织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督促各单位对教职工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纠正和处理违章违规行为;

(五)监督相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并加强隐患整改督导工作;

(七)监督各单位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使用与维修、维护;

(八)协助做好公安消防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检查等工作;

(九)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指导校内各单位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十一)提请学校综治委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表彰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协助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消防安全员1-2人。安全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职能。其职责是:

(一)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做好巡查、记录、督促落实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防火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四)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五)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实施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灭火火、疏散演练;

(七)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

(八)及时向上级和保卫处报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学校年度消防工作任务;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制定防火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

(三)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对教职工生及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至少组织一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五)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对各重点部位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并安排重点部位管理人或值班人员每天巡查重点部位安全情况,做好检查、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负责对本单位管理或所在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检查、管理使用及维护等;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八)重点单位(部位)应配备消防值班人员;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要及时报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十)协助学校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并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团学办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强化日常行为管理,严格遵守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学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防火疏散演练等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三)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学生在宿舍内用火、用电安全检查。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严格按规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除第十二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包括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学生宿舍区长、值班员、保洁员等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每年对所有人员(含楼长、区长、值班人员及楼内保洁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技能,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二)每月至少对所管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三)督促宿舍值班人员加强对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并组织人员扑救。火势较大时要立即报警,并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 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学校每年要与学校各单位及驻校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校内出租(承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双方要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餐厅、图书馆、体育场(馆)、物流中心、服务楼、教学楼、校医院以及其它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中心、仓库、书库等部位;

(三)博物馆、档案馆、校史馆,以及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控制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实验室、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以上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和相关学院是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要建立严格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二)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集中管理,严禁随意丢弃;

(三)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电器设备标准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有防范措施,要有专人负责,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管理。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用做学生和员工宿舍,改做经营场所、公共活动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学校相关重点部位消防器材的配备,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与维护;

(二)基建处负责新建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的配置,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学校各部位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和防火卷帘系统由使用部门做好日常检查与管理,保卫处做好监督检查与维护;

(四)消防管网供水系统由学校修缮后移交给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处),负责做好日常管理与维修,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保证校园消防管网24小时有水;

(五)公共建筑物内消防基础设施(电源插空等)及消防设备、器材的供电、安装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处)负责;

(六)自管楼宇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由该单位负责;

(七)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器材由使用部门做好日常管理使用、检查及维修(维护)申报;各学院机房、实验室内的消防器材由各学院负责日常管理、检查和维修(维护)申报;

(八)学校内部独立法人(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含食堂窗口承包业主),所应配备的消防器材一律自备并负责维护;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丢失或人为损坏由该管理单位负责补充或维修。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由所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配备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应保证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在楼梯道内堆放杂物;

(二)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学校基建处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处应对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双方应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三)建筑工地搭建临时房舍,搭建单位必须将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校内主管单位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必须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五)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六)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管理。举办文艺、体育、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制定应急灭火和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提前向学校保卫处报批。

第二十六条 供电用电管理。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处)负责全校用电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一)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二)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处)负责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维护,及时改造并消除危及用电安全的隐患;加强对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等重点部位违章用电行为的查处;

(四)校内各单位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处)审批;

(五)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处)审批,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用火管理。固定火源与临时用火必须报校内主管单位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用火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出租房屋管理。校内出租(承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外经营性单位管理。学校对外经营性单位的消防安全由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监督管理。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管理。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应按学校统一规范的消防档案内容填写,详实反映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家属院管理。学校家属院的消防安全由所在辖区的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监督管理,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物业公司和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处置。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四)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落实情况;

(五)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各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及演练落实情况;

(七)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三)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每天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校医院、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明火作业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逃生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急应灯、安全出口标志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它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员脱岗的;

(八)举办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九)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十一)违章用火用电的;

(十二)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工作实际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一)在商铺或仓库内留有人员住宿、存放液化气罐和生火做饭的;

(二)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设施损坏或有故障的;

(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五)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八)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九)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十)其他需要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经营的;

(四)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五)商业网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六)电工、焊工、油工等重点工种人员违章作业的;

(七)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而没有整改完毕或是发生火灾没有处理完的。

第三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自行整改;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方面存在的隐患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处)实施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知识和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一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入学的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项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重点工种人员。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校或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日常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校内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专项消防经费主要用于解决、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有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没有落实消防检查巡查制度、没有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做好消防工作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及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学校依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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