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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校园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陈德林     发布时间:2025-06-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更好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本规定的有效实施。学校各单位负责所管理师生员工(含本单位所管理的各类从业人员、临时到访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全体师生员工有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车辆登记

第四条 校园所属机动车辆实行实名牌照登记备案,车辆登记由各单位初审合格后统一报保卫处复核备案,无异议后录入学校车牌识别系统。无法录入系统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需所属单位对车辆基本信息登记后统一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在校居住的教职工每人可登记本人名下与配偶(需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明)名下各一辆机动车辆(若本人父母、子女与自己共同在校居住,可将父母或子女名下车辆登记在学校门禁系统内,登记时出示户口本本人所在单位相关证明,每户最多可登记3辆);校外居住的教职工每人可登记一辆本人名下经常驾驶出入校园的车辆,确需临时换车驶入校园的,需提前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商户(外来务工人员)每一家最多可登记1辆家人名下的机动车辆,须出示校内对应管理部门相关证明。所有车辆登记须持与登记人一致的车辆行车证。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名下机动车辆(含新能源汽车、燃油摩托车)不得录入系统,禁止在校行驶;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放的,需经学生所在学院登记并报保卫处备案审批后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位置。车辆驶离学校或销毁,学院应及时报保卫处予以注销。

校园所属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辆)实行实名牌照登记备案。保卫处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校内通行牌照办理、出入管理、交通巡查、违规处理等工作,各二级单位协助做好教职工生、家属区居住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违规监督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学校通过车牌识别系统对进入校园机动车辆实行牌照登记统一管理,未识别车辆原则禁止驶入校园。

校内严禁无牌车、无证车、假牌套牌车、牌照过期车、遮挡号牌车、报废车、改装车、教练车等车辆及不符合属地交通管理部门通行管理规定的车辆通行严禁大排量燃油摩托车(250CC及以上排量驶入学生生活区、教学区、办公区等公共区域。

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若遇老弱病残、孕妇、携载重物等特殊情况,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经允许后方可短时驶校园,入校后需文明安全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 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道路快速放行,并做好校交通引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 外来办事人员车辆由对接单位提前向保卫处治安科报备,来车需在校门口待检区做好信息登记,主要包括来人身份、本人联系电话、车辆牌照、来校事由,以及对接部门和联系人等,需要领取外来车辆校内临时停放提示卡,并做好驶离学校卡片回收登记工作。

第十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规则,按照道路交通标识牌、标识线安全行驶和规范停放。

第十 校内严禁无证驾驶、练习开车、试刹车、飙车、酒驾、毒驾、逆向行驶等违规违法行为;严禁超载和带故障行车。

第十 禁止学生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辆(含燃油摩托车)。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驶入教学区、学生公寓区及餐厅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

第十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尽量低速行驶,严禁超过3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禁止使用远光灯等。上下学和课间等重点时段,机动车禁止驶入人员密集区;若已驶入,应主动停车让行,或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低速通过。

第十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确因教学、科研需要进校的,由采购单位提前1天到保卫处备案,在确保道路和行人安全情况下,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并全程配备安全人员,业务办理完毕尽快驶离校园

第十 超大、超重货物运输及工程车辆入校前需向所属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部门提前1天到保卫处备案,在确保道路和行人安全情况下,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并全程配备安全人员,业务办理完毕尽快驶离校园。

第十 校内相关单位举办学术会议等大型活动,需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由活动组织单位至少提前2天时间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车辆入校后要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二十 机动车辆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有效证明,主动配合门卫检查、登记。

第二十 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在校行驶时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须全程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严禁单手驾驶接打手机、佩戴耳机骑行等。

第二十 所有教职工应尽量把车辆停放在家属区内的停车位置,除龙翔校区研究生公寓及一号家属楼住户外,不得长期占用家属区以外停车位,严禁将长期不用的车辆停家属区以外的同心路等处。所有机动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顺向规范停放,不得压线或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不得占用妨碍师生通行的非停车位停放(特别是图书馆东南侧至梅香园博学路段、厚德路南侧中段、厚德体育场西南侧同心路部分路段、一号和二号服务楼之间同心路路段等),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 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开启手刹,锁好车辆,关闭报警器车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二十 所有类型新能源车辆需在学校规定充电位置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私自安装充电装置、占用消防通道充电等,严禁盗窃学校公共电力为私家车充电。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 所有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各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原则,主动礼让行人;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靠右侧行驶;禁止鸣笛;校内尽量低速行驶,严禁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十 电动自行车须按公安部门和学校规定登记上牌,禁止无牌车、无证车、改装车等在校内行驶。

第二十七条 校内禁止未满12周岁人员骑行自行车,禁止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电动自行车,家长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只能带载12周岁以下儿童,禁止多人骑行。

第二十九条 校内共享单车只能单人单骑,安全驾驶;共享单车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禁超速超载。

第三十条 校内骑行非机动车辆时,不得多车横排骑行,不得横穿猛拐,不得互相追逐,严禁骑行时接打电话双手离开车把、单手骑行,严禁佩戴耳机骑行,严禁随意变线、抢道、加塞、超速等。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须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整齐停放,关闭报警器,严禁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和未划定停放区域的人行道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共享单车的规范停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驶入校园内所有建筑物内部(含架空层)。车辆停放应与建筑物保持至少三米以上安全距离(原则为七米)

第三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场所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进入建筑内部的任何区域进行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私自违规安装充电装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宿舍、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住所等任何室内场所充电。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行人应当在学校道路两侧路肩或靠道路右行走,不得二人以上并排横占道路行走;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尽量走人行横道,提前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校道路上坐卧、嬉闹、聊天、遛宠物、溜旱冰、滑轮板、低头玩手机、抛物击车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家长负有监管责任。

第六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标志、隔离栏、标志线、减速带、停车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破坏、损毁校园内交通设施,造成交通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保卫处根据性质和程度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含人行道)或举行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设置广告牌、管线、临建或绿化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的,须经学校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期间须采取安全措施,活动结束及时恢复路面并清除妨碍交通的障碍物。

第四十条 保卫处根据交通流量等情况,可以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采取疏导、限行、禁行等措施;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或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等情形,保卫处可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及时向师生员工发布公告,师生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做到令行禁止。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私自摆摊设点、堆放物资等。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应定期对长期停放在校内、占用公共区域的报废车辆、“僵尸”车辆、损毁严重车辆、未登记备案车辆、无法查明车主车辆等各类车辆进行排查,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清理,车主所属部门有义务协助解决上述问题。

第七章  车辆违章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校园内违反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除了对当事人进行通报、车辆限行等相应处理外,违章情况将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年度综合治理考核挂钩情形严重者,报属地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车辆违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逆向行驶、危险行驶、违章停放、冲撞门卫等。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违章处理

(一)职工及家属车辆(录入系统的)违章处理: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或贴条提醒,并登记备案;半年内累计2次,通报到本人(家属车辆违章计入校属职工)所在单位,并从单位年度综合治理考核中扣分;半年内累计3次,车辆在门禁系统内注销1个月;半年内累计4次,车辆在门禁系统内重新注销3个月;半年内累计5次,车辆在门禁系统内重新注销6个月;注销期间无新增违章记录,由个人写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签字盖章后到保卫处申请重新录入系统。对于禁而不止,违章情况特严重的车辆禁止入校。

(二)外来务工人员车辆(录入系统的)违章处理: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或贴条提醒,并登记备案;半年内累计2次,通报到本人从业管理部门,车辆在门禁系统内注销1个月;半年内累计3次,车辆在门禁系统内重新注销6个月;半年内累计4次,车辆将永久列入校园交通管理黑名单,禁止该车辆驶入校园;情形严重者,将上报属地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所有非录入系统车辆违章处理:违规行驶和停放等予以警告并记录在案,不听劝的将被立即驱离校园,以后禁止入校。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属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严重违章处理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将采取吊销车辆校园通行牌照禁止车辆校园通行、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三)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四)不服从管理强闯校门或强行入校;

(五)违规充电引发火灾隐患或事故;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严重行为。

第四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一般违章处理

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一)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遵守交通规则,经过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四)共享单车公司疏于管理,造成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超载等。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首次出现上述违规情形者将给予警告并登记在案;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禁行1个月,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车主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提供建议解锁的书面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辆在校园通行,同时吊销校园通行牌照。对于共享单车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除按照上述条款处外,情况严重的可由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其提前解除合同。

第四十八条 车辆在校内行驶造成交通设施或公用设施(含树木花卉)毁坏的,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和修复,具体由保卫处与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机动车辆交通管理规定的公务车、特种设备车辆,一律通报所单位,由所单位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等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对校内存在的其他交通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保卫处将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无理取闹故意扰乱校园交通秩序的司乘人员或车辆,保卫处将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配合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十三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处理,即行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摆放事故警示标志,在原地等候处理。

第五十四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应立即进行现场救助,并迅速向校医院、急救中心、学校保卫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报警,请求协助处理救援和善后工作。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城建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院行〔2013〕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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