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及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最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登记上牌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河南城建学院校园内电动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凡入校的电动车驾驶人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应自觉服从、配合校园交通管理人员及门岗安保人员的管理和查验。
第四条 学校电动车管理坚持“严控总量、减少存量,安全骑行、有序停放”的原则,对校内电动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持有交管部门发放车辆号牌的电动车必须附挂校内通行牌照后方可在校内骑行(无上述两种牌照的电动车限时自行清理),学生毕业离校时,学校将收回毕业生持有的电动车校内通行牌照。
第五条 结合学校交通资源实际,提倡校内家属区住户及商户实行健康绿色出行,不使用或减少使用电动车。
第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各单位应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所属师生员工及从业人员电动车挂牌推进工作。各学院应严格控制本单位学生拥有电动车的数量,2025届毕业生离校后各学院学生拥有电动车总数力求控制在本院学生总人数的6%以内,确已超出限额总数的学院,2025级新生不再增添车辆。学生电动车校园通行牌照名额分配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校园电动车的管理工作,建立由保卫处牵头,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校园电动车管理机制;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督导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
(一)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车的统筹管理,做好校园通行牌照的审核、登记、发放和安装等工作。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应做好配合,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监督指导所管辖商户,就电动车充电、停放及使用等问题,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对所租赁房屋内停放电动车、违规充电(含单独为蓄电池充电)等行为进行及时巡查和管制,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应联合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牵头进行校内电动车充电需求调研工作,做好充电桩安装工作,以满足师生充电需要。
(三)学生处、研究生处监督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使用电动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各学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规使用电动车、擅自将蓄电池带入学生宿舍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骑行的良好氛围。
(四)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教职工及所属从业人员使用电动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使用学校公共电力资源为车辆私自充电,严禁电动车及蓄电池进入楼道和室内停放、充电等行为,协助制止在餐厅、学生公寓等所管辖楼宇周边乱停乱放电动车的行为。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应加强所管辖业务从业人员的校内交通安全的教育管理,禁止车辆驶入楼宇停放、充电等违规行为。
(六)校团委负责组织志愿者开展日常文明停车劝导行动,在教学楼、宿舍、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和上下课、就餐等人员流动大的时间节点设立常态化志愿服务岗,劝导师生安全文明行车、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安全骑行和规范停放电动车,严禁电动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建筑物内,并协助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校内通行牌照申请登记、上报审批和挂失注销等工作,以及本单位所属楼宇周边车辆规范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车必须持有交管部门发放的电动车牌照和附挂的校内通行牌照,否则一律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对符合单位车辆限额要求而没有交管部门上牌的国标电动车,请各部门登记造册并备齐车辆合格证、说明书、购车发票(发票丢失携带购车收据)和个人身份证,由学校保卫处与示范区交警支队协调,尽快为符合要求的车辆统一办理牌照(1.只限学校在编师生员工,从业人员自行到交管部门办理;2.只限本次,以后新购车辆由个人到交管部门自行办理),之后方可附挂校内通行牌照。
第十一条 校园电动车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无牌禁行禁入”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凡在校园骑行的无牌照电动车,一经发现,将采取禁行、锁车、驱离等措施,并追究相应管理人员责任。学生毕业时应将电动车校内通行牌照交回,车辆驶离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人员分类分别核发电动车校内通行牌照,由保卫处统一制作核发。
第十三条 学校有权批准或限制某类别电动车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车牌照和校内通行牌照应保持清晰、完整,如污损、丢失等需及时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牌照。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从业人员及共享电动车校园通行牌照按照“使用人(单位)申请、所属单位审批、保卫处核准上牌”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符合办理条件(1.拥有交管部门办理的电动车号牌;2.符合单位车辆限额范围)的人员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牌照申请表》,上报所属单位;
(二)所属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电动车安全行车教育,并按规定流程对申请表进行审批,审批时需要核对车辆的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等有效材料;
(三)申请人持已批准的《河南城建学院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牌照申请表》及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等有效材料,到保卫处办理校园通行牌照,或由各单位持相关材料集中到保卫处办理。
第十六条 禁止私自拆卸、借用、转让、售卖及故意损坏、涂画电动车校园通行牌照等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将个人电动车清理出校并交回校内通行牌照。对长期无人使用、逾期未及时处置的电动车,学校将限期集中统一清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第十九条 电动车上路行驶,驾驶员应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在夜间行驶或遇有雾、雨、雪、沙尘等能见度低等情况时应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如遇极端恶劣天气,禁止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行驶;
(二)严禁逆向行驶,骑行时不准手脱把、手中持物和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严禁酒后骑行、佩戴耳机行驶或行驶过程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三)行经人行横道或路口时,应提前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停车让行;
(四)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路行驶;
(五)校园内禁止鸣笛和开启警报,时速严禁超过 20公里/小时。
第二十一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行驶:
(一)作为校外外卖用途的;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的;
(三)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四)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五)车上未按规定安装悬挂属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动车号牌和校园通行牌照的;
(六)私自安装悬挂伪造学校电动车校园通行牌照的;
(七)累计三次及以上违反校内行驶和停放规定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须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车在校内行驶。
第五章 充电及停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须在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场所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宿舍、实验室、办公室、住所等任何室内场所充电,严禁窃取学校电力资源。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须整齐有序停放在划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识的框线内,严禁压线停放,车头停放方向应与划设的箭头方向一致。
第二十五条 电动车严禁停放在消防疏散通道,严禁进入和停放在校园建筑物内部,严禁进入和停放在运动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塑胶跑道等开放式公共运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和巡查,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组织力量加大对全校交通秩序及电动车停放秩序的巡逻纠察力度,及时制止、处理各类交通违规和乱停乱放行为,定期集中清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对校内电动车违停、违章、违规充电等行为的处置,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将采取吊销车辆校园通行牌照、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车或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车校园通行牌照;
(三)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车校园通行牌照;
(四)不服从管理强闯校门或强行入校;
(五)违规充电引发火灾隐患或事故;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严重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一)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遵守交通规则,经过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四)共享单车公司疏于管理,造成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超载等。
(五)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首次出现上述违规情形者将给予警告并登记在案;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禁行1个月,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车主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提供建议解锁的书面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的将禁止该车辆在校园通行,同时吊销校园通行牌照。对于共享单车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除按照上述条款处理外,情况严重的可由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其处以经济处罚,直至提前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校园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师生和校内从业人员要坚决执行本管理规定。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确保学校安全。因违反电动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一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重大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车辆及交通管理规定的教职工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除本办法处罚外,人员所在部门应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对管理不力,影响校园平安建设的单位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